山东1940年建成的老宅,因没有证就不合法?拆迁分文没有?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5-09-01 15:32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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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原告:高先生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判决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高先生是土生土长的山东某村村民,爷爷去世前将自己的宅基地房屋继承给了高先生。80年代,村里不少人家翻修老房,高先生也凑钱把屋顶重新换了瓦、把土墙抹了水泥,那时候村里没有人知道需要建房手续,都是和村委打声招呼后就开始翻修了。
 
谁也没想到,几十年后,这栋老房会和 “合法性” 扯上关系。2016年,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村里贴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说要拆旧建新。高先生名下还有一处1980年代村里规划的宅基地新房,按照 “一户一宅” 的说法,高先生和村委会签了《补偿安置协议》,拿到了自己宅基地和房子的补偿。可高先生继承来的老房村里却没有补偿,并称:“老房是‘应拆未拆’,不算合法房,不给补。” 高先生认为,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老房的宅基地可以不用补偿,可地上房子也应该补偿啊。高先生不甘心,又找街道办,工作人员让他 “找村里”;找区里,又被推回街道。这一推,就是 8 年。
 
 
2024年4月,高先生在邻居的提醒下,咨询到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创为律师团队建议高先生向征收方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对老房进行补偿。两个月后,高先生收到征收方的答复,征收方竟依然声称:涉案房屋不属于合法房屋,合法房屋已被安置,拒绝补偿。
 
无奈之下,高先生决定正式委托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立即赶赴当地合适情况,通过了解立刻抓到案件的关键点:老房 1940 年代建成、1980 年代翻修、2016 年村里改造时未被认定合法、2021 年土地被拍卖为国有用地、征收方拒绝补偿。
 
整理证据时,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发现了关键漏洞:1980 年代时,我国还没有专门规定农村建房需要审批的法律,“一户一宅” 的政策也是后来才完善的,高先生继承的老房是历史遗留建筑,不能用现在的规定去否定过去的事实;而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根本没有认定 “违章建筑” 的权力,合法与否,必须由行政机关部门依法认定。
 
2024年12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征收方提出了三点辩解:一是 “拆迁人是村委会,本机关不是适格主体”;二是 “老人已有一处合法房安置,老房是应拆未拆,无需补偿”;三是 “《申请》已按时答复,程序合法”。
 
面对这些辩解,北京创为律师团队逐一反驳,每一句都直击要害:
第一,《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规定征收方有作出补偿决定的职责,2021 年土地被拍卖为国有用地,证明这是政府征收,不是村民自治拆迁,征收方就是适格被告;
第二,涉案老房是 1940 年代建成的历史建筑,1980 年代翻修时无审批要求,村委会无权认定其违法;而且村里的《政策说明》写着‘遗留老房要逐一研究处理’,征收方没调查就说‘无权补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按时答复’不代表‘合法答复’,征收方用一句‘不合法’打发,是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如下

综上,被告征收方作出涉案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征收方作出的《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
二、责令被告征收方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 60日内重新调查后对原告高先生作出答复。


 
 
律师提醒
最高法发案例中就曾明确指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
 
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尤其是农村一些四五十年代建造的房屋或者祖宅,因为年代问题,农村很多相关法规还是不够完善,而且当时对于证件办理没有相关程序,这些房屋没有证件也是能理解的,因此在征收时也是能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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