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行政复议胜利公告

2016-08-15 10:10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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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项

  申请人谷先生

  被申请人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人民政府、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弓长岭分局

  复议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施律师

  复议事由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联合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复议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无规划房屋的拆除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在执行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且未告知申请人诉权等救济途径。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被申请人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陈述:

  辽宁省辽阳市谷先生在自己的院内自行建设了一件储物间,毗邻自己的两层住宅。此新建房屋经区规划部门认定后确认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因此,汤河镇政府在12月7日给朱先生下达了《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责令谷先生即日拆除未经规划的房屋。如不拆除由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执法局弓长岭分局代为强制执行。其中并未告知谷先生相应的救济权利,12月9日朱先生没有拆除自己的储物间,而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执法局弓长岭分局在谷先生不在家也未做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谷先生的房屋。

  看到一片废墟,谷先生愤懑不已,决定要奋起维权,抗击违法、抗击不公,于是采取了法律维权的方式,并找到了最契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创为律师团为自己伸张正义。

  创为律师团接到了谷先生的委托后,就及时赶往辽阳,对当地的情况进行了实地勘察,并根据掌握到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整合,发现这次强制拆迁行为在执行程序上存在很大的漏洞,根据《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其中行政机关汤河镇政府在下达《违章建筑通知书》的时候没有告知谷先生救济途径,并且也没有给予谷先生一定的合理的拆除期限。于是当即提出了行政复议。

复议取胜:

  在创为律师团代理下,主导脉络清晰了然,维权策略新颖独特,谷先生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了辽阳市弓长岭区政府的复议决定,确定了拆除的违法行为并责令予以积极的补救,现阶段,创为律师团已经掌握了拆迁行为过程中的至关点,并制定了下一步的维权策略,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谷先生拿到心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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