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 “举证不能”= 强拆违法!被拆迁人该这样守住家

2025-08-27 09:48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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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领域,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在哪?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遭遇 “程序缺失” 的强拆,该如何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中,房屋强制拆迁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 这起案例不仅划定了行政机关的 “行为红线”,更给千万被拆迁人吃下了 “依法维权的定心丸”。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就结合这起典型案例,拆解拆迁维权的核心逻辑,帮大家看懂 “程序正义” 和 “举证责任” 背后的维权关键。

诉房屋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的房屋位于江西某村,2011 年因当地某医院建设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尽管征收方多次协商安置补偿,但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协议。

2013 年,矛盾升级:先是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当事人的部分房屋认定为 “违章建筑”,要求其自行拆除;随后 3 月,征收方在未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诉权的情况下(完全违反《行政强制法》法定程序),不仅拆了所谓的 “违建”,还连带拆了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导致房屋彻底丧失使用功能。

当事人不服,于 2013 年 7 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向征收方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征收方仅提供了 “认定违建” 的处罚证据,始终未能提交证明 “强制拆除行为合法” 的任何证据。

裁判结果

安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被告征收方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征收方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当事人与征收房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全部房屋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撤回起诉,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凸显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和司法权威,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应诉,不断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警示作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底线。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在其后诉讼过程中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律师提醒

此案案能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核心在于它精准击中了拆迁领域常见的 “行政违法点”,也为被拆迁人维权提供了清晰的 “法律标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拆迁维权经验,拆解其中 3 个核心法律要点:

1. 行政强拆≠“想拆就拆”,法定程序一步都不能少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履行三大程序:先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书面催告,告知陈述申辩权)、再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理由、依据及复议诉讼权利)、最后告知当事人诉权。

2.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政府要自证清白,而非让百姓 “自证合法”

很多被拆迁人会陷入误区:“政府说我房子违法,我得证明房子合法?” 其实不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简单说就是:政府要拆你的房子,就得拿出 “为什么能拆、拆得合法” 的证据;拿不出来,就算政府违法。

3. “违建” 不能牵连 “合法房屋”,拆分处理是原则

即便房屋存在部分违建,行政机关也只能对 “违建部分” 依法处理,绝不能 “一锅端” 拆了合法部分。本案中,征收方将当事人的合法房屋与违建一并拆除,本身就违反了 “区分处理” 原则,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

北京创为律师提醒:实践中,有些地方会用 “以拆违促拆迁” 的手段,借 “部分违建” 之名,行 “整体拆迁” 之实。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要明确:合法房屋受法律保护,哪怕有违建,也不能牺牲合法部分的权益。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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