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决
原告:曾先生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判决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在广东省某村,一间始建于1972年的泥砖房承载着当事人曾先生一家几代人的记忆。
2024年2月某天清晨,曾先生像往常一样到田里劳作。临近中午回家时,发现自家居住了五十多年的老宅正被推土机无情吞噬。
在这场强制拆除的前两天,有相关工作人员上门告知曾先生,"这是危旧泥砖房,现在正在实行 ' 三清三除 ' 政策,房子是危房,需要整治并进行拆除" 。对方没有任何文件,也没有人来鉴定,只是单纯的口头通知,曾先生也没有当回事。谁知对方竟直接上门将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曾先生的这套房屋是曾先生继承的合法财产,还持有当地相关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强拆发生后,曾先生找到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在律师团队的建议下向上级相关部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2024年11月,相关部门作出复议决定并 确认对方强拆行为违法,但驳回了曾先生的赔偿请求,复议机关认为曾先生的房屋为‘长期闲置旧房,且无有价值物品’。"房子白拆了?东西毁了白毁了?" 曾先生气不打一处来,随即再次找到北京创为律师团队。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接到案件后,通过到实地调查并仔细研究案件经过后发现:曾先生房屋主体结构完好,绝非 "随时可能坍塌的危房"。并且在收集到的证据中看到曾线上在2017年还进行过装修房屋的收据,这足够证明房屋并非是‘长期闲置危房旧房’。
2025年3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与拆除方相关部门与复议机关对簿公堂。
庭审中,被告拆除方代理人坚称拆除行为合法,强调涉案房屋属于 "重点区域的危旧泥砖房"。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坚决认为:文件明确要求 ‘ 尊重农民意愿 ',‘与房屋所有人协商拆除 ',被告并没有与当事人曾先生协商,更无危房鉴定报告吗。
针对 “屋内无有价值物品" 的说法,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在证据中提到在2024年5月拍摄的视频里,房屋内不仅有完整的家具,还有加工农具的机器设备。被告声称拆除时已搬出物品,却拿不出任何登记清单,这显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另一被告复议机关代理人则强调复议程序合法,认为房屋已无利用价值,不应赔偿。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引用《国家赔偿法》指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合法房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能否利用与是否赔偿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决定如下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曾先生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二项决定;
三、责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曾先生的房屋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律师提醒
随着国家“美丽乡村”的建设,多地都在大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始了“三清三拆”工作,目的是清除影响农村村容村貌的不良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
可三清三拆不能“一刀切”,没有经过调查,没有遵循程序,没有征求村民的意见,不管是不是危房还是违建,就把老百姓住了好几代人的房子一拆了之,这种行为不仅不负责,而且还侵犯了农民的个人权益,是违规行为。
如遇到此类情况,一地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