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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实务中,“违法建筑” 常被误认为是行政机关 “任性强拆” 的 “免责金牌”—— 不少被拆迁人会陷入 “我的房子没证,征收方拆了也没办法” 的误区,甚至在遭遇不合法强拆后放弃维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中,房屋行政强制案,恰恰打破了这一认知:即使房屋属于 “两违”(未经规划批准、未领土地使用证),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也必须严守法律程序,程序违法的强拆,终将被认定违法。
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结合这一标志性案例,为大家拆解拆迁维权中的 “程序正义” 核心,带您看清行政机关的 “强拆红线”,也为被拆迁人提供实务维权思路。
诉房屋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2009 年,当地相关部门规划建设某经济产业基地,需征收当地某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当事人等三人的房屋恰在征收范围内 —— 但该房屋未取得乡镇规划批准文件,也未领取土地使用证,被认定为 “两违” 建筑。
从 2009 年 8 月到 2013 年 7 月,征收方先后张贴《征地通告》《禁止抢种抢建通告》《责令停止违建告知书》等文书,也通过调查笔录告知三人房屋属于违法用地;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还曾两次发《通知》要求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看似 “告知充分”,但强拆环节却完全 “越界” :
2013 年 7 月 12 日凌晨 5 时许,征收方在未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村民小组张贴限期自行拆除公告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对三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随后,当事人等三人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等三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征收方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当事人等三人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当事人等三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而且,征收方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征收方于2013年7月12日对当事人等三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职能。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本案被告未遵循这些程序要求,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施行不久,本案判决有助于推动该法在行政审判中的正确适用。
律师提醒
本案判决的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法院明确指出征收方的三大程序违法点,这也是所有征收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最易 “踩雷” 的环节,被拆迁人需重点关注: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这意味着,即使要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也需先作出明确的行政决定(如限期拆除决定),并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而本案中,征收方未向叶呈胜等三人发出任何 “强制拆除通知”,直接跳过 “催告” 环节,本质是剥夺了当事人 “自行纠正” 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针对违法建筑的强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有特别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公告的核心作用,是保障公众知情权,也给当事人留出 “申请复议 / 诉讼” 的维权时间。本案中,征收方未在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张贴限期拆除公告,直接强拆,违反了这一专属程序要求。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夜间强拆” 不仅容易引发冲突,更会损害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 本案中,征收方选择凌晨 5 时实施强拆,显然不属于 “情况紧急”,完全违背了法律对 “行政强制执行时间” 的限制性规定,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
正是这三大程序漏洞,即便房屋被认定为 “两违”,法院仍判决仁化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 这也印证了拆迁维权的核心逻辑:程序正义是行政行为的生命线,哪怕实体上房屋存在问题,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也会被否定。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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