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54户承包地被征收,10年迟迟未获得合理补偿!征收方让下级部门敷衍了事,复议机关:补偿职责不容推诿!
2025-06-13 13:50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复议成功
申请人:徐先生等54户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2007年至2013年间,对于山西省某村的村民们来说,原本平静的农耕生活被一系列 “重点工程” 打破。6年间随着某公路拓宽改造、小区修建、绿化发展、修路项目与地销站等项目相继落地,54户村民的承包地被陆续纳入征收范围。
为了支持家乡建设,村民们怀着的信任,在2013年8月前后,陆续与村民委员会签署了《征地合同》。而其中有一些村民与其签订了所谓的“租地合同”,每年承诺给予村民们“土地租金”。
村民之一的徐先生至今仍清晰记得签字时的场景:“当时村干部说这是县里的重点工程,让我们支持,还说补偿很快就会到位。” 谁知道一等就是十年。” 像徐先生这样的村民,在村还有50多户,他们中不乏年逾七旬的老人,也有刚成家立业的年轻人,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
然而,承诺中的补偿款迟迟没有兑现。最初几年,村民们还能拿到租地款,但到了后来,连这笔钱也没了踪影。村民们去村委会问,可工作人员总是说“上面还没批下来”,让村民们再等等。十年就过去了,村民们的地都被建成了小区、公路,可补偿却依然不见踪影。
十年间,村民们眼看着自家的土地上建起了高楼,修起了宽阔马路,有些村民家庭因失去土地而生活陷入困境。
在多次向村委会索要补偿无果后,村民们意识到,还是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维权。经过多番对比,村民们决定委托在征拆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在接到案件后,立即赶赴当地,与54户村民就案件细节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沟通与交流。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在了解全部案情后得知,协助当事人向征收方邮寄了《履职申请书》,请求征收方履行法定的
征收补偿职责。
征收方签收申请后,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没有任何回复。可就在律师团队准备进行下一步行动时,2025年1月,当地自然资源局给出了回复声称“未查询到相关事项”。可村民们明明签了征地合同,土地也被占了,怎么会查询不到呢?
不仅如此,征收方作为《履职申请书》的实际接收主体,自始至终没有给出任何正式的书面回复,却直接把事情推给自然资源局。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并在行政复议中表示: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征收方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对村民们的补偿申请负有法定职责,不能简单地推给自然资源局。
其次,征收方在收到《履职申请书》后,超过了法定的60日答复期限,属于行政不作为。直到申请行政复议时都没有回复,这已经明显违法。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征收方仍然试图推卸责任,辩称 “未查询到相关印证资料,不具有补偿职责”,并声称 “已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面对征收方的狡辩,北京创为律师团队认为:征收方作为征收主体,有义务对案涉土地是否实施征收情况进行核实并明确回复村民,而不是简单地让自然资源局发一个‘查不到’的通知。这种答复内容不当,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显然是在逃避责任。
决定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本机关决定如下:
征收方于收到本决定书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律师提醒
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款的及时足额发放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关键。但实践中,一些征收方在土地征收后长期拖欠补偿款,给被征收人带来巨大困扰。
首先,被征收人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明确指出补偿款未到位的具体情况。
其次,如果当地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回应或拒绝履行职责,被征收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请求对当地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最后,若上述途径未能解决问题,被征收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土地承包合同、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以证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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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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