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征收方断水断电又强拆,复议机关庇护,而法院却说不!

2020-07-14 19:11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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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征收方先组织人断水断电,然后又组织人强拆房屋,实施这一连贯的行政行为是征收方“一言堂”自己说了算吗?创为律师告诉您:违法!断水断电——违法!强拆房屋——违法!先拆迁不补偿——违法!
 
创为
案件事项
原      告:纪先生(化名)
被      告:县政府、镇政府
审理机关: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满增桂、秦雪婷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拆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行政复议。
 
 
创为
满增桂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满增桂
满增桂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秦雪婷
满增桂律师团队
 
创为
 
案情陈述
 
    原告房屋位于河南省某县,原告对房尽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且是其唯一住房。征收方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征收原告房屋、但原告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征收文件。由于原告房屋屋所在位置紧邻县城区,周边也都是商品房,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范围。原告认为被告给予的补偿标准极不合理,严重降低了其生活标准,也无法在此地购置到居住的房屋,因此未与之达成补偿议。
 
      1、强制断水断电
      2019年3月10日镇人民政府带领十几名工作人员,身穿迷彩服来到原告房屋所在地,强行断水断电,原告也因此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也作出了确认镇人民政府断水断电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书。
 
        2、强拆房屋
        2019年5月5日下午,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又带领几十名工作人员来到原告房屋所在地,强行将原告房屋拆除。对于该强制拆除行为,原告也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审查清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
 
创为
 
律师观点
 
     原告因房屋被非法强拆诉至法院请律师协助帮其维护权益,创为律师综合分析此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综合来看,被告在没有给原告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在没有审查清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此决定也同等程度的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法条分析: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数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职责。依据上述规定,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必须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由于原告对征地范围及补偿标准有异议,被告镇人民政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5日将原告房屋予以拆除,不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程序违法
 
鉴于被告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被告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复议请求,亦缺乏依据
 
律师分析结论:因而原告请求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强行对原告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及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创为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镇人民政府、被告县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创为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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