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某地区政府未补先拆?法院判决其为强拆负责!

2019-02-01 15:5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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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万勇升、张琼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市某镇人民政府
案件概述:
原告朱某诉被告某市某镇人民政府确认行为违法一案。原告浙江朱某于2017年与赵某签订《转让协议书》,赵群英将其所有的蚕种场厂房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了转让价人民币七十八万元,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用于经营某市万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等证件。2018年8月被告在未下发任何决定或通知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拆除,房屋内生产设备及贵重物品被毁坏,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委托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为其捍卫权益。经过对案件的把控,创为律师认为拆迁方行为涉嫌违法,并按照相应的维权策略采取了相应措施。
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其承租了涉案的部分厂房并新建部分厂房,被告的拆除行为对原告的财产权、经营权产生了影响,与原告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涉案厂房未经依法审批,系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但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拆除前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并依法告知原告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在强制拆除前亦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拆除时又未制作完整的现场笔录,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拆除原告朱某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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