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判决

2017-05-12 18:01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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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项

原 告:张先生(化名)
被 告:泗阳县人民政府
审理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郭律师、程律师
诉讼请求:泗阳征收办工作人员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被告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是错误的,请求法院撤销被告《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案情陈述

2016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出现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逼迁案件,就像新闻中报道的事实情况一样,张先生及其妻子也遇到了这样一场不经意间的“历劫”,在和拆迁方交涉的过程中,张先生和妻子曾经多次被拆迁工作人员恐吓、威胁,甚至于说还有非法拘禁,从而导致夫妻俩苦不堪言,不仅拿不到满意的安置补偿还不时的受到人身性,于是经过商议决定找一个为自己秉持公平正义的维权人来帮助自己渡过难关。

创为律师团接到李先生的告知后便于第一时间研讨分析,针对这样的违法逼迁行为感到愤怒痛心,于是便于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拆迁方的这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进行追责,但复议机关偏听,以征收办工作人员即使存在着恐吓、威胁等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这个结果着实引燃了创为律师的怒火,法律在,正义在,公道在,遂秉持着坚定的理论依据和纠察之心继续追击,看到这样的一份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决定书,创为律师针对相应的法律争议和相关问题作出了一份临时应急性的维权攻略,趁热打铁。

第二炮,打响在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样一份不公正文书提出行政诉讼。功夫不负有心人,针对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拿到了一份令人欣慰的判决。

裁定致胜

2017年4月28日,在创为拆迁律师的维权方向下,张先生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得到了案件阶段性的胜利。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的撤销其决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撤销被告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且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拿到胜诉判决,拆迁方便趋于下风,提出了和解谈判。现阶段,创为拆迁律师团乘胜追击,已经制定完备的维权攻略并掌握了拆迁行为过程中的至关点,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张先生拿到心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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