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复议胜利公告

2017-02-08 18:4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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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项

  申请人:臧先生(化名)

  被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复议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满律师

  复议事由:

  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并撤销。

  复议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申请人做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陈述

2016年9月,家住青岛的臧先生(化名)收到了一份令自己感到愤慨的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针对臧先生在高压线下建造58间砖混房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提出了异议。

这份通知书使臧先生措手不及,面临对方强大的压力,臧先生寻求到创为律师,希望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帮助自己捍卫权益。创为律师接到了臧先生的案件后,便立即着手制定了配套的维权策略,和相应的部门展开了一场权益搏斗,对行政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提出了行政复议。

创为举证:因为臧先生在1996年承包了村里的集体土地,被通知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在承包之时已经合法建造,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具有合法的所有权,而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来看,相关部门做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现象;且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所以对于58间砖混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存在很大的争议。

复议致胜

功夫不负有心人,针对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区政府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后作出了公正的复议决定,因为相关部门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臧先生存在所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复议机关即认定相关部门做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创为拆迁律师团代理下,主导脉络清晰了然,维权策略新颖独特,臧先生于2017年1月16日收到了复议决定,现阶段,创为拆迁律师团已经制定完备的维权攻略并掌握了拆迁行为过程中的至关点,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臧先生取得心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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