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新规定亮相:八道程序不能少!

2014-06-18 14:03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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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素来是房地产开发中不可回避的一道难题,由此而生的矛盾与纠纷也层出不穷,也曾造就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起钉子队”,矛盾甚至激化成一桩桩血案。自本月开始,这一道难题在北京终于有了答案,北京市国土房管拆迁处推出了强制拆迁新规定,申请审批公告公证等八道程序一道不能少。

 

这八道程序分别是: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a.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b.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c.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d.强制拆迁的期限;e.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f.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g.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h.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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