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5-01-22 17:25   作者:征地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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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椒土资公告(2014)67号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椒土资公告(2014)67号
根据省政府    浙土字A[2014]-0182     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贯彻执行(当地相关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村(组):下陈街道勇进村。
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单位:公顷、万元、万元/公顷、人

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 0.3562 权属状况 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按区片综合价补偿
区片级别 地类 面积 区片综合价 征地补偿费
三级 除林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 0.3562 100.5 35.7981
XX级        
       
面积合计 0.3562 征地补偿费合计 35.7981
其他补偿安置费用
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12.88 青苗补偿费 按实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按实补偿 其他补偿 0
征地总费用 48.6781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8 需要安置的
劳动力人数
6



货币安置 8
农业安置(开发安置) 0
社会保险安置 7
留地安置 0.0356公顷
其他  
备注  

三、被征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四、被征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当地乡镇(街道)国土资源部门。
五、经依法补偿、征地费用全部支付到村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交地。
六、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椒江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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