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申请宅基地建房无人管,遇到征收征收就是违建?法院:必须给个说法
2025-06-12 13:42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胜诉判决
申请人:刘先生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故事得从2000年说起,当时国家大力推行 “四荒” 政策,满怀热忱的刘先生积极响应号召,投身土地开发。他不辞辛劳地对荒地进行开荒、填平,耗费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
到了 2012 年,刘先生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而村委会却让刘先生缴纳宅基使用费用,否则不同意申请。刘先生与村委会协商协调多日,最终村委会允许刘先生在开荒地上建造房屋代替申领宅基地。
刘先生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可急于安家乐业以及碍于村委的态度,也就掏出多年积蓄,花费约15万建设了住宅房屋和院子。这房子和院子,不仅是他的心血结晶,更是他一家人遮风挡雨的港湾。
然而,平静的生活在2019年被打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推进,让刘先生所在的区域面临征收,然而,征收方在未与刘先生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突然发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紧接着,房屋便被拆除,而征收方以违建为由,既没有给予任何房屋拆除赔偿,也未提供任何安置补偿措施。
当年辛苦开荒,尽心尽力,这房子也是村里允许建设的,怎么就是违建了呢?就算没有证,也不能一分都不给啊!刘先生深知,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2024年初,他怀着最后的希望,向征收方邮寄了《补偿申请书》,要求征收方对他被拆除的房屋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然而,日子一天天过去,却始终没有等来政府的任何答复。
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希望能在上级部门那里讨回公道。但令人失望的是,征收方在复议过程中声称刘先生的房屋已被确认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依法拆除,并不予补偿。上级机关却认定征收方已履行职责,驳回了刘先生的复议请求。
维权之路走到现在,刘先生满心委屈与气愤,下定决心要讨回公道,刘先生决定提起诉讼,并决定委托一直咨询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征拆律师团队在接收刘先生委托后,第一时间对刘先生的情况进行了全部的了解,深入研究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并将征收方与复议机关一起告上法庭。
庭审中,征收方与上级复议机关辩称:刘先生的房屋并没有在相关部门与村民委员会进行宅基地备案,地上物属违法建筑物;征收方在清理地上物前已多次和刘先生沟通,并先后下发、张贴《限期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通告》,刘先生在收到上述文书后的法定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征收方才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同时不对违法违规建筑给予安置补偿。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指出:
1、刘先生向村委会申请过宅基地,而村委会却让刘先生缴纳宅基使用费用,否则不同意申请。后经双方协调村委会也允许了刘先生建造涉案房屋代替其申领宅基地,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2、征收方调查取证环节存在瑕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3、《限期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通告》为复印件,征收方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辅助证明其完成了对刘先生的送达。不仅如此,文件中关于刘先生的名称书写错误,无法证明行政处罚的实际当事人为刘先生。
4、征收方不应简单的以现行规划调整为由责令其无偿拆除,对于违法建筑的性质认定除了考虑相关法规的出台时间外,还要考虑到建筑物形成后将持续存在,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为,不能笼统的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其性质。
5、征收方以违法建筑名义不应予以补偿,系明显的以拆违促征收行为,征收方将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查处作为工具和手段,而本质上却是一种变相逼拆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故征收方以拆违促征收的行为理应被确认违法,刘先生的房屋应同其他村民一样得到合法的补偿。
决定如下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责令被告征收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刘先生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二 、撤销被告某人民政府2024年6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提醒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于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日益增长。然而,关于能否在农村的承包地和开荒地上建造房屋的问题,却常常让农民朋友们感到困惑。
事实上,开荒地上建造房屋受到严格限制,但在符合规划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农民仍有可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建房用地。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申请人需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过公示、审核等程序。后期再去办理相关用地审批以及建设许可。
而村民委员会在履行宅基地上报审核职责程序中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村民委员会审核宅基地的申请,是履行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的行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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