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厂房腾退遇 "套路":签了协议征收方却赖账?法院判决:496余万补偿款+利息,一分都不能少!
2025-06-10 16:55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胜诉判决
申请人:王先生 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2003年,决定下海经商的王先生卖掉老家的房子带着全部积蓄,到北京某镇承租了一块地,投入大量心血修建了上千平方米的厂房,并设立了一家主营家具及建设器材生产的公司。凭着多年积攒的人脉经验和吃苦耐劳的精神,王先生的生意也越来越好。这片厂房不仅是他事业的根基,更是全家生计的依托。
2018年,随着 “北京市某集体产业用地试点项目” 的推进,王先生的厂房被划入腾退范围。尽管厂房承载着他多年的心血,但为了支持区域发展,王先生也还是选择配合征收部门工作。
2019年4月,征收方与王先生协商,声称此次的项目资金方面还没有到位,王先生的工厂占地面积较大,设备较多,想让王先生慢慢地先将厂房拆掉,一边拆一边等补偿款到账。那时的王先生也没有想太多,认为补偿款早晚都会给,于是同意腾退并拆除厂房。
怀着对征收部门的信任,王先生在1个月内便完成了腾退交房义务,满心期待着协议能顺利履行,自己也能尽早获得补偿款,重新规划事业。可征收方却迟迟没有上门,这一等就是5个月。
5个月之后,征收方终于将补偿协议带来,并与王先生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腾退补偿、补助款总额为496万余元,并约定了支付条件:王先生完成腾退房屋交付拆除义务后,征收方审核无误后先支付50%款项,剩余尾款于 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按照协议约定,征收方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王先生的腾退卷宗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显示 “未发现不符合腾退补偿方案及相关腾退政策的情况”。王先生本以为这下可以顺利拿到补偿款,没想到等来的却是征收方的 “拖延战术”。
征收方先是称此次项目方还未拨款,让王先生再等等;后又称审核的公司并不是之前的某会计公司,而是直接由项目方进行审核,项目方还没有正式审理王先生的腾退...... 这意味着,即便王先生早已完成腾退义务,审计也已通过,但补偿款却像被按下了 “暂停键”,遥遥无期。
眼看着自己遵守约定,积极配合腾退,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王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虑与无助之中。他多次与征收方沟通协商,得到的却是一次次的推诿和拖延。近五百万的补偿款是一笔巨款,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转型,更关系到家庭的未来。而征收方的拖延,让王先生的企业资金链面临断裂风险,也让他的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
律师分析
2003年,决定下海经商的王先生卖掉老家的房子带着全部积蓄,到北京某镇承租了一块地,投入大量心血修建了上千平方米的厂房,并设立了一家主营家具及建设器材生产的公司。凭着多年积攒的人脉经验和吃苦耐劳的精神,王先生的生意也越来越好。这片厂房不仅是他事业的根基,更是全家生计的依托。
2018年,随着 “北京市某集体产业用地试点项目” 的推进,王先生的厂房被划入腾退范围。尽管厂房承载着他多年的心血,但为了支持区域发展,王先生也还是选择配合征收部门工作。
2019年4月,征收方与王先生协商,声称此次的项目资金方面还没有到位,王先生的工厂占地面积较大,设备较多,想让王先生慢慢地先将厂房拆掉,一边拆一边等补偿款到账。那时的王先生也没有想太多,认为补偿款早晚都会给,于是同意腾退并拆除厂房。
怀着对征收部门的信任,王先生在1个月内便完成了腾退交房义务,满心期待着协议能顺利履行,自己也能尽早获得补偿款,重新规划事业。可征收方却迟迟没有上门,这一等就是5个月。
5个月之后,征收方终于将补偿协议带来,并与王先生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腾退补偿、补助款总额为496万余元,并约定了支付条件:王先生完成腾退房屋交付拆除义务后,征收方审核无误后先支付50%款项,剩余尾款于 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按照协议约定,征收方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王先生的腾退卷宗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显示 “未发现不符合腾退补偿方案及相关腾退政策的情况”。王先生本以为这下可以顺利拿到补偿款,没想到等来的却是征收方的 “拖延战术”。
征收方先是称此次项目方还未拨款,让王先生再等等;后又称审核的公司并不是之前的某会计公司,而是直接由项目方进行审核,项目方还没有正式审理王先生的腾退...... 这意味着,即便王先生早已完成腾退义务,审计也已通过,但补偿款却像被按下了 “暂停键”,遥遥无期。
眼看着自己遵守约定,积极配合腾退,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王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虑与无助之中。他多次与征收方沟通协商,得到的却是一次次的推诿和拖延。近五百万的补偿款是一笔巨款,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转型,更关系到家庭的未来。而征收方的拖延,让王先生的企业资金链面临断裂风险,也让他的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
决定如下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征收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先生腾退补偿款4965738元;
二、被告征收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先生逾期付款利息(以496573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43元,由原告王先生负担80元(已交纳),被告征收方负担232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律师提醒
在房屋、土地腾退项目中,部分腾退方要求被腾退人先行签订腾退确认书(明确房屋面积、腾房义务等),再签订正式补偿协议并支付款项。但现实中,部分被腾退人履行腾房义务后,腾退方却以 “未签正式协议” 等为由拖延支付补偿款,导致被腾退人面临 “房屋已拆、无协议维权” 的被动局面,陷入 “追问无果、投诉无门” 的困境。
腾退确认书并非 “一纸空文”,其内容若涵盖补偿核心条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被腾退人遇补偿款拖延时,无需依赖腾退方 “自觉”,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主动维权,借助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分析法律关系,通过诉讼强制腾退方履行义务,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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