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中存在的问题

2014-08-15 15:22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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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的基本要素包括法律谈判主体、法律谈判内容、谈判记录与谈判协议等内容。

因房屋(企业)拆迁的立法不完善,法律谈判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方法之一。

在实务操作中,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存在诸如承租人(承租企业)谈判主体资格事实性缺失、谈判各方主体地位不同等、谈判受政策性影响较大缺少稳定性等问题。拆迁朱久兴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应当把握谈判技巧,制定科学公道的谈判策略,进行适当法律调查,明确谈判各方心理定位,科学驾驭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

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存在的问题:

1、承租人(承租企业)谈判主体资格事实性缺失。

承租人(承租企业)因其非房屋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不具有订立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资格,其利益诉求往往因主体资格的缺失而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拆迁人往往规避现有法律法规,直接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谈判,将应当给予承租人(承租企业)的补偿打包补偿给被拆迁人。至于拆迁安置款如何分割,被拆迁人是否依法依约对承租人(承租企业)进行了安置,拆迁人往往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作为被拆迁人一方,或因承受压力,放弃承租人(承租企业)的补偿权利,或因利益趋动在获得补偿款之后对补偿款不予分割,侵害承租人(承租企业)补偿安置的权利。

2、谈判主体地位不对称,法律谈判缺少同等性。

与普通法律谈判不同,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一方主体为地方政府机关或者与专业拆迁公司。在拆迁谈判中,地方政府机关或专业拆迁公司因其在启动拆迁程序具有主动性,而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更有甚者,即便法律法规强行禁止违法拆迁,拆迁人仍然会对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施以停水停电、违法强拆迁等各方面的压力。这种谈判主体地位的严重不对称性,使得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法律谈判缺少了应有之平等性。

3、被拆迁人谈判心理摇摆不定,法律谈判难以坚持己方态度。

因被拆迁人在谈判过程中背负巨大心理压力,被拆迁人的谈判心理会产生两个极端,并在两极端中不断游移摇摆:取悦拆迁人获得较高拆迁补偿和立做“钉子户”获得较高拆迁补偿。法律谈判既是谈判各方实力的较量,更是各方心理的制衡。因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的弱势地位,其不可能保持一个相对较坚定的态度。这也为被拆迁人聘请的拆迁律师等专业人员在谈判中抬高了难度。

4、拆迁专业缺乏,谈判各方心理价位各有差别。

尤其是作为被拆迁人一方,因其对拆迁知识知之甚少尚无法形成框架性知识,在法律谈判中往往漫天要价。房屋(企业)拆迁至少涉及144个法律性文件,这尚且不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及拆迁人所掌握的内部口径性文件。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缺少对拆迁法律知识的整体性熟悉,碰到拆迁,常常会向四周经历过拆迁的亲戚、朋友了解他们获得的拆迁安置款,然后综合地段区位、房屋状况做感官上的心理定位。但从法律上讲,这种心理定位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拆迁政策各有不同,甚至同一区的各个动迁基地适用口径也会有不同。专业化知识的缺乏,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心理价位定位不正确,谈判各方因谈判基准差别过大致使谈判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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