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肖坝街道办事处青江村4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5-01-21 12:03   作者:征地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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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肖坝街道办事处青江村4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乐中府公〔2014〕43号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建设局制定的《肖坝街道办事处青江村4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乐山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8月14日

肖坝街道办事处青江村4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1〕562号)文件的批复精神,为顺利实施青江村4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单位: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三、征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农转非人数、拆迁房屋户数

乐山市市中区青江村4社1.3977公顷(其中:耕地0.2856公顷,林地0.3895公顷,园地0.53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7公顷,建设用地0.0213公顷,未利用地0.1432公顷)。农转非18人,拆迁房屋1户。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

五、征地拆迁工作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牵头组织,地面实物现状调查由肖坝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安置点的确定和安置还房点的建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政策解释和政策、标准等方面的把关。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时间: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地点:肖坝街道办事处青江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

六、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的认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不补偿。

七、补偿安置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青苗补偿。

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12〕15号)执行(附件1、3、4、5)。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

按《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2006〕6号令)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或货币安置。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地无业农民,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每人5000元的补助金,用于失地无业农民参加失业保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拆迁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2008〕8号令)、(乐府发〔2012〕15号)和(乐府函〔2013〕45号)进行补偿安置。(附件2、3、6)。住房安置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拆除房屋或者签订放弃房屋残值承诺书的先后,发放选房序号,被拆迁人在指定的安置地点依序号选房。

(四)非耕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按照(乐府函〔2013〕45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380元/亩。计算方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0.3亩(含0.3亩)及以下的统一按照15倍计算(两补费=非耕地面积×年产值×15倍)。人均耕地面积0.3亩以上的按实际倍数计算(土地补偿费=非耕地面积×年产值×10倍÷2;安置补助费=非耕地面积÷人均耕地×年产值×6倍÷2)。

(五)支付方式。

征地拆迁的补偿费报财政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由乐山市财政局直发到产权所有人。

八、地面附着物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性质面积的认定:被拆迁房屋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乐府办函〔2009〕88号)精神丈量确认。

(二)对实物调查结果若有异议,被征地拆迁人应在公示有效期限内书面提出,由工作组与被征地拆迁人共同核实认定,以核实的数据为准;在有效期内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九、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一)住房安置。

1.安置资格的确认:按照市政府〔2008〕8号令第五条、乐府办函〔2009〕88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确认安置资格。

2.安置办法:征地房屋实施拆迁补偿后,对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以户为单位由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实行期房安置或现房安置。

3.安置房源:

(1)由市住保办在政府统建房内统筹安排现(期)房安置。

(2)户型选择:以户为单位选择对应户型,安置房超面积的10㎡以内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商品房的市场价购买。具体户型及套数以实际签订安置协议的内容为准。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形式,一户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形式。

4.安置过渡费: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拆迁单位按180元/人·月的标准发给过渡费。实行现房安置的,按2个月计发;实行期房安置的,计发至交房之日后2个月止。

(二)货币安置。

1.征地房屋实施拆迁补偿后,对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安置对象选择住房货币安置,自愿放弃现(期)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自行安置住房证明,经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交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因征地拆迁而提出任何住房安置要求。

2.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由拆迁单位按照45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价,一次性将人均35平方米的货币安置房资金发给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进行结算),同时发放2个月过渡费。

十、房屋拆迁奖惩政策

(一)奖惩政策:依照市政府〔2008〕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二)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配合工作组开展实物调查的,由工作组依法按程序开展实物调查;被拆迁人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拒不接受经依法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由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作出责令其限期搬迁交出土地决定;逾期不搬迁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

十一、阻碍或扰乱征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征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解释。

十四、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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