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2015-01-21 10:14   作者:征地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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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为妥善解决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自2006年5月1日起,在长春市城区范围内,经长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区域,将实行《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春市政府将通过新征地农民、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逐步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参保条件:

新征地农民是指具有长春市城区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办法实施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身份,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履行公示后,报市农业部门核准,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本办法实施以前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可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一)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城区的。

特殊条件: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新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缴费,由村集体按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建立个人账户,并享受政府补贴。

个人帐户足额缴费的新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金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征地时本人年龄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个人账户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养老保险金;征地时本人年龄达到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按规定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养老保险金。

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缴费本息余额一次结清,依法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从统筹基金中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

享受养老保险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服刑之日起停发养老保险金,刑满释放后接续发放。

参保标准: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月领基础标准为215元,全部从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实际领取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算:男性实际月领养老金=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基金(政务补贴)/180个月;女性实际月领养老金=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基金(政务补统筹基金由市政府或所在地开发区给予个人帐户的定额补贴构成。男性个人帐户补贴15480元,女性个人帐户补贴2064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

新征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用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帐户部分,享受政府全额补贴;新征土地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应缴基本养老保险金为基数,按比例缴费。

关系终止和解除:

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户籍迁出长春市城区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时,从原住所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本人申请退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及村集体缴费本息余额,可一次性返还给个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重新就业并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个人帐户储存余额部分可以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费,原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解除。

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上划,纳入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全市实行统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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