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归侨侨眷私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

2014-05-27 17:28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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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归侨侨眷私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
  苏省侨政(1995)第31号
  各市、县侨办、建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城镇归侨侨眷私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拆迁人必须对该私房所有人依法给予补偿,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给予安置。
  因土地批租、商品房开发,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必须与该私房所有人签订拆迁协议,商定补偿安置办法。补偿安置形式应以产权调换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地段、朝向、层次适当照顾。
  为了给华侨在家乡“留根”,拆迁无人居住的私房,应根据有关规定同房主协商,并结合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大小给予适当安置补偿;拆迁代管房性质的侨房,应预留一小套住房,以利安置。
  三、依法拆迁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建造或购买的房屋,被拆迁人要求产权的,拆迁应当以相等条件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原地建住宅的,就地安置,原地不建住宅的,安置在就近地段;拆除面积小于原地重建住宅或同类地区住宅小套型的,只安排小套型住宅;超过原房的差价不予结算,不足原房的差价应予补偿。被拆迁人不要求产权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不同地段原房建筑面积重置价,再加价10%以上给予补偿;拆迁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拆迁人应当根据不同地段原房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房屋新旧程序计价后,再加价10%至20%结算。
  四、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由各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认定。
  五、侨迁港澳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及他们眷属在我省的私房,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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