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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本集体所有的 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 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 应当受到保障。”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结婚和离婚的妇女,还是男到女家落户的农民,其户口在哪个村,就应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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