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小伙租房开面包店 刚装修好店铺就要拆迁

2015-01-06 14:50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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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租房开了一家面店,前后忙碌了四个多月不说,还花了加盟费、租金、装修装饰费等40万费用。可刚装修完不足3个月,店面便面临拆迁,想到自己的投资和努力都要付诸东流,陈嘉又气又急,便告上法院要求房东赔偿。

面店新开却面临拆迁

陈嘉今年28岁,大学毕业后,便打算创业开家面店。他相中了位于迈皋桥附近的一处门面房。这里原本是经营废品回收的,老板也是个“二房东”,正急于转手。最终,陈嘉以5.8万元的转让费,拿下了店铺,随后又跟大房东毛强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交了4万元的租金。之后,陈嘉又找了一家口碑很好的加盟品牌,一口气交了3年的加盟费2万元。陈嘉对店面进行彻底地改造和装修,并配上了有线电视和空调。面店终于开业了,生意还不错。可不久陈嘉便从食客处听到一个消息:这一带要拆迁了。陈嘉赶紧找到房东毛强求证,在得到肯定回复后,陈嘉又气又急。

房客向房东索赔40万

毛强要求陈嘉搬走,并提出补偿。陈嘉认为毛强此前就知道这一带面临拆迁,在他租房时却没据实以告,故把自己的房租费、房屋转让费、加盟费、装修费等所有费用都折成损失40万,要求毛强赔偿。毛强一听,断然拒绝。陈嘉只得起诉到法院。

庭上,毛强辩称,当初租约只有一年,期满前自己已经通知陈嘉不再续约。至于转让费,陈嘉是交给“二房东”的;至于装修费,装修材料拆下来可以再使用,而加盟费更是和自己一点关系也没有。不但不愿赔,毛强还提出反诉:到了搬迁期限,陈嘉却一直占着房子不肯走。毛强诉请法院判令陈嘉立刻搬走,并赔偿逾期占用房屋的“使用费”。

法院:房东得作部分补偿

房客也需承担商业风险

法院了解到,2012年11月29日,栖霞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毛强租给陈嘉的门面被列入征收范围。2013年4月,毛强与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拿到了包括拆迁费、过渡费、固定电话安装费、空调费和其他装饰装修及附着物款18万余元,还有其他营业补助6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都该给对方补偿。陈嘉在租赁的房屋内安装了固定电话和空调等,并进行了装修,由此毛强才获得相应补偿,所以毛强应当对陈嘉进行部分补偿。至于毛强拿到的营业补助,主要还是跟陈嘉的经营有关,所以毛强也该对陈嘉给予适当的补偿。房屋转让费系陈嘉从他人处转租毛强房屋所花费,该费用系商业风险,应由陈嘉自行承担;至于加盟费算是商业风险,得陈嘉自行承担。而搬迁补助费系补给产权人而非承租人,故不予支持。

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酌定毛强将营业补助66万元的8%计5万元补偿给陈嘉,并支付陈嘉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补偿款2万元,法院要求毛强合计赔偿陈嘉7万余元。另外,法院认为毛强的诉求也算是合理。法院判陈嘉应搬离,并支付逾期占用房屋所产生的使用费,按照自2013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迁出时止,以4万元一年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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