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得广厦千万间 创为律师支招:怎么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5-07-31 13:05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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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诗人杜甫有句“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千古名句,表现了诗人心念黎民苍生的胸怀。现实生活中,房子是老百姓安家立命的根本。尤其是遇到了房屋被征收、房屋拆迁的时候,如何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成为很重要的问题。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给您支招:怎么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内容。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关于补偿的协议。

签补偿安置协议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去入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主体、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方式,还有协议内容。

1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农村拆迁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2、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律师在接受被拆迁人委托时应提示委托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到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房屋产权证号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建筑年限及被拆迁人家庭结构等。

(3)补偿安置方式。 要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确定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方式。非被拆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不能认可。如果是实行产权调换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标明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地点、层次、户型结构、朝向、交房时间等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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