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非住宅企业如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

2014-12-21 13:25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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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律师认为:所谓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指因征收造成生产或经营性企业需要重建,并在重建期间征收人对该企业生产或经营损失的补偿,它有两个量化指标:被征收前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被征收前的效益,是指被征收人在被征收前,最近三年的平均年生产或经营利润(单位:万元/年),理论上应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为准,但实践中一般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停产停业期限,是指从正式停止生产或经营至正式恢复所需要的时间(单位: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最合理的计算公式应该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年生产或经营利润*停产停业期限。

实践中,各省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简便易行的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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