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讲解:那些巧立名目拆迁何时休?

2014-06-04 18:04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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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样的新闻没有感觉到奇怪,因为好政策往往到了地方政府那里就会变味,还会有很多像这个新闻变相和巧立名目的拆迁做法。

 

我们看看这个轰动网络的新闻内容吧!的近日,贵州黔南州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将州检察院、物价局、统计局等18家州直属机关单位的办公楼在10天内全部拆迁,其中包括尚未装修结束的办公楼。 就目前而言,一个城市的规划,都会历经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过程。一旦定型,便会有如同法律一样的刚性。“棚户区改造”是很大的一项工程,没规划不行。很明显,政府机关大楼怎么能算“棚户区”呢?从此角度而言,黔南州擅自将政府机关大楼列入“棚户区改造”,是对规划制度的悖逆。

 

以“棚户区改造”为名突拆政府机关大楼,巧立的名目其实也够拙劣的。这说明什么?其实很简单,说明地方政府的有恃无恐,说明“大拆大建”背后主导之思维仍 然是长官意志而非法治思维。地方政府何以有恃无恐?这其实是最关键之处。

 

从法理上来看,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其监督检察权、纠错质询权,应交予民意机构。这天经地义,毕竟城市是市民的城市,在城市规划中征求充足的民意,政府才能赢取充足的统治合法性根基。并且民意机构的纠错质询权,监督检察权的实施是有配套制度的、是有力的。不过我国《城乡规划法》将监督检察权一分为二,分别赋予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级人大常委会。

 

问题来了。其一,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几乎承担了所有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工作,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权”实际上已被架空。法律只规定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报告时间间隔几何?报告具体内容如何?如不报告有何惩罚?等全无规定。这相当于变相削弱了人大监督权。其二,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隶属于行政序列,

面对“长官意志”或曰“一把手决定”,又怎么会在行政执法中主动碰硬呢?

 

当权力无制约,或者制约力量薄弱时,总会产生自谋福利的倾向。正是因为看到本级人大常委会“权力不足”,规划主管部门“天生软弱”。在今年,武汉市试图通过一刀切式的立法,避免城市中的“大拆大建”: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物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不得拆除和改造。

 

从武汉的立法动议中可看出,如何保障合理使用寿命中的公共建筑物不被强拆,如何保证在城市大拆大建中不“胡拆胡建”,在国家层面仍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

 

黔南州假借“棚户区改造”名义突拆政府大楼,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谁来纠正?或许可以期待贵州省一级的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对黔南州进行干预。

 

但这只能算短暂措施,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驶入法治、常态化解决轨道,才是长久之计。

 

政策变相是当地很多部门的惯用手段,这就是我们常常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变相的用公款给自己创建福利,变相的给自己创建优越的办公环境,变相的为自己增加政绩,可以说这个是非常普遍的,老百姓也是看在眼里的,如果先遏制这种变相的做法就需要加大力度惩罚,加大法律约束,也许会收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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