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点评:拆迁协议有假如何追究经办人员刑事责任

2014-06-10 18:27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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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拆迁协议应该如何追究经办人刑事责任:58岁的陈玉莲是广州荔枝湾涌三期的拆迁户,2011年,为了让她尽早搬迁,荔湾区拆迁部门与她签订了一份协议,承诺其按期搬迁就给予其70平方米的廉租房进行安置。陈玉莲履约搬出,拆迁部门去年10月宣称前述协议是工作人员私自印制并盖公章的,并未备案确认,还称经办人员已离职,因此安置承诺无效。无处可去的陈玉莲今年2月25日搬进荔湾区拆迁部门办公场所,在一块不足5平方米的空间住到现在。

 

拆迁户住进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10楼的旧城改造项目中心拆迁部,怎么看都是一件让双方难堪的事情。荔湾区旧城改造项目中心拆迁部(简称“拆迁部门”,下同)的办公秩序显然大受影响,记者在现场看到:“下午3点半门口处,一张沙发上坐着正在看着报纸的老太太陈玉莲,在她的前面,是一张堆满了各种瓶瓶罐罐和塑料包等杂物的茶几……沙发的一头放了个衣架,上面晾晒着内裤和几件其他的衣物。”

 

上述影响确实存在,但跟卷入这场拆迁事件的陈玉莲所付出的代价相比,是根本没法相提并论的。陈玉莲已近6旬,目前离异单身生活,两年半前搬出的13平方米的老屋,本是她和妹妹的唯一住处(分别居住在二楼和一楼)。老屋分两层,拆迁部门先前只算入了一楼,安置房给了陈玉莲的妹妹。陈玉莲本人认为补偿不公而拒绝搬迁。而今引发争议的补偿协议是在荔湾区拆迁部门与陈玉莲多次协商后,由当时的一位叶姓工作人员带给陈玉莲的。协议后来被拆迁部门说成是工作人员私自印制并盖公章,没有备案确认,因此拒绝履行承诺要求,这种说法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对于陈玉莲来说,协议是在拆迁部门多次协商进行中提出的,又是该部门工作人员带来,还盖有公章,她根本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甄别协议的真伪。“搬出去后,陈玉莲所在的多宝街给予了她3万元困难补助金”,这显然是对协议真实性的一种验证。拆迁部门在时隔一年半之后,突然声称协议有假,还说经办人员已经离职,无法核实具体情况。哪能这样欺负人呢?别拿拆迁补偿程序来说事,这套程序说白了就是由拆迁部门自己确定和执行的,陈玉莲只是一个普通的城市退休平民,并不具备清楚知晓相关程序要素甚至开展查询的条件,自始至终都处于被动地位。  

 

说到底,拆迁部门如果非得推翻那份协议,就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包括其所称的陈玉莲没有按要求如期搬迁,涉事经办人员私自炮制协议加盖公章的依据,等等。顺带说一句,既然拆迁部门声称协议是伪造的,还涉及私自加盖公章,那位叶姓工作人员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条款,拆迁部门为何不第一时间报警,以将违法者绳之于法?如果叶姓工作人员到案,协议真伪问题不就一下子清楚了?

 

而今,陈玉莲类似“占领华尔街”的做法,已持续了200多天,荔湾区拆迁部门使出了断电等各种招数,为了赶走这位已无立足之地的拆迁户,还曾叫来警察,为什么不顺带要求警方赶紧找来证据称已经离职的叶姓工作人员?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征地律师点评:按照上诉文献所说这个案件称不上诈骗,这个案件算得上民事侵权行为,可以以民事侵权为由先报警,立案调查,如果经办人没有其他人参与警察可以直接追究经办人相关法律责任,房主还可以请律师跟经办方索要相关赔偿,这样就可以得到想要的补偿,但是时间可能会有些漫长。如果警方不立案调查可以投诉有关部门不作为。拆迁律师认为这样的不公平事件每个地方都会有几件,但是这样的事情说明了有关的规定还是属于不合理、不全面、不完善的状态下,还需我们国家慢慢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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