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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说因未能在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先后于2008年9月1日、2009年3月11日、2009年9月10日、2010年3月11日、2010年9月10日、2011年3月7日、2011年9月15日、2012年3月11日,共计8次作出了同意延期的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仅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通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但是,并未就对拆迁许可证延期次数和延长期限作出明确限制。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而根据1998年10月15日颁布实施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必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延长期限,经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与旧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比,现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意删除了“每次”两个字,可以这样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修改过程中,取消了多次延期的规定,已经不再认可多次延期的行为,依据现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许可延期只能进行一次,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办案点睛】: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介绍,对于拆迁许可延期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既然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其在许可时仍然要符合拆迁许可的基本要件,即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必须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同时如果延期次数较多,时间较长,很有可拆迁迁许可依据的前置文件已经失效,如能采集到此证据,则可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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