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行为的法律特点

2014-04-18 16:50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900-9881 请输入您的电话, 立即免费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一、政府行政行为。征地是一种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二、补偿性。国家征收集体的土地,按照《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三、强制性。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这表明征地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四、权属转移性。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土地后,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国家通过两权分离,使用单位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五、必须依法批准。为有效地控制征收土地的数量和防止侵害被征地单位的利益,《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征收土地要依法审批,并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权限,实行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六、征地行为的公开性。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七、征地行为主体多层分离性。为减少盲目征收、随意征收、扩大征收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行为分为批准主体和实施主体两个层次,批准主体没有实施权力,实施主体没有批准权力。批准主体有两级即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实施主体分两层即市政府和县(市)政府(不包括区政府和乡政府)。我国现行政府体制为,国务院-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县级市)政府-乡镇政府共五个级别,涉征收土地的政府有四层即所谓多层性。市政府负责全市辖区内的土地征收的实施,涉及市辖区政府范围的征收土地行为由市级政府统一行使,区政府因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权和独立的财政,以及土地管理法没有法定授权代表国务院出让土地,行使土地所有权,故区政府无权进行征收土地的实施。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全国创为拆迁律师网 网址 www.chuangweilvshi.com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900-9881

新浪微博:创为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bjchuangwei

邮箱:bjchuangwei@163.com



关注方式:

1、扫一扫左侧二维码关注

2、搜索“bjchuangwei”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