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用房、住宅房屋被强拆?注意!只有这一种方式合法

2017-12-26 11:0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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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拆不是你想拆,想拆就能拆!”无论是经营性用房例如商铺拆迁、门面房拆迁、企业拆迁、厂房拆迁还是住宅性房屋拆迁,有且只有一种合法强拆形式——司法强拆,并且这种强拆形式的条件较为严苛,不是拆迁方随性而为的,下面创为律师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哪些主体可以强拆房屋?司法强拆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具体强拆可以分为哪几种情况?根据房屋是否属于违建来判断房屋强拆的主体、程序等也不一样。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司法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看了以上几种强拆形式,大家是否感到眼花缭乱,不必担心,今天,创为律师就和我们息息相关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司法强拆做一个分析,司法强拆是合法的强制拆除被拆迁人合法房屋的唯一形式,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方式,受法律保护,是拆迁方依据法律赋予的秘密武器,一定不会放着不用,所以,创为律师建议打击大家必须要了解司法强拆,并且针对性的采取维权措施,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创为律师诠释一下司法强拆的注意要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司法强拆的前提条件

  司法强拆一般须满足两个条件: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六十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六个月。

  司法强拆的法定程序

  1、申请前的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2、申请: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执行裁定。

  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对申请“司法强拆”的处理及申请人的权利救济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

  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

  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对于法院准予“司法强拆”后的执行主体问题

  《条列》第二十八条并没有对具体执行主体作出规定,但《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不是实施“司法强拆”的唯一主体。对此,若法院不参与执行的实施,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就侵害其合法权利的情况寻求人民法院的救济,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权利制衡机制,但请大家注意的是无论是谁执行司法强拆,都要有法院的裁定书。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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