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做好这些防止征地拆迁陷阱

2017-10-10 10:10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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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常年代理征地拆迁案件,有着丰富的维权经验和独到的维权思路,是被拆迁朋友的良师益友,以公正、平等为原则驰骋在拆迁维权一线,诚信责任代理案件为被拆迁人拿下满意的安置补偿。
      结合案件代理经验,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总结如下:
  一、土地、房屋价值补偿:
       1.土地区位补偿价: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有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2.房屋重置成新价:即在特定时间地点限制下房屋固定的建造成本价。
       创为拆迁律师提醒您,拆迁方在对房屋的土地区位和房屋重新进行评估计算新价时,常会从评估报告上做手脚,从而获取“差价”,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被拆迁企业一定要警惕拆迁方可能会在这里设下的障眼法。
       3. 装修附属物补偿:
 在这一项补偿上,需要补偿的各项装修费用及众多附属物普遍比较数量多且杂乱,企业应注意在拆迁项目进行前就将装修费用及附属物的价值一一记录在册,并进行公正。在对比查找补偿缺漏时可一目了然,便于查找,省时省力。防止拆迁方以“看不到”物品为理由减少补偿。
       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商业利润)=企业经营收入-生产销售成本-停业期间经营成本-销售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房地产净收益。
       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的原则进行,也就是说对其进行补偿时,除了给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的期限之外,应当考虑企业本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其经营效益的好坏,根据各自的差异情况并结合地方政策,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综合评估后确定最终补偿。企业的经营者一定要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了然于心,才能保持心眼清明谨防拆迁方利用企业间的差异性在补偿款上做手脚,对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少给或者不给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金。
  5.搬迁补助费用及搬迁损失: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
       (1)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办公用品等);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等。
       除此之外,拆迁方还应对以上物品转移过程中造成的物理损失进行补偿,即搬迁损失,包括搬迁、安装过程中造成的折损,被拆迁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也要做好登记造册的工作,断了拆迁方在搬迁补助费上动脑筋的可能。
  6.提前搬迁奖励费:
       拆迁方通常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企业尽早搬出被拆迁房屋,作为辅助拆迁项目高效行进的地方政策性手段,具体的奖励数额各地方制定的标准各不相同。
       有些拆迁方可能会先向被拆迁企业提出“签订补偿协议后,马上搬迁可以得到提前搬迁奖励费,先签先得”类似的言论,被拆迁企业千万不要被搬迁奖励费米了双眼匆促签订补偿协议,丧失警惕忽略了上述补偿费用的核对,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
  7.企业职员的安置费:
       因拆迁造成公司企业不得不解聘厂房员工时,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获得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涉及到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还有职工安置费用,主要是通过给下岗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
       二、安置补偿:
       土地置换或者土地加房屋置换,补偿项目包括:
       1.土地置换:
    置换后由企业在置换来土地上建设厂房,被拆迁企业还将获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地上种植物补偿、水泥硬化的地面、以及不可迁移的其他附属物、机器设备的搬迁费。
2.土地加房屋安置则不再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但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变。
安置补偿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与土地、房屋的补偿有所不同,土地房屋安置将确定拆迁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具体时间段,这样一来就固定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数额。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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