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专项款获得手续

2014-04-16 23:24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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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服务拆迁、推进拆迁、保障民生,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结合拆迁项目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慈溪市拆迁安置房专项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拆迁安置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安置房款的找补金额,且最高不超过住宅安置房总房价的70%或非住宅安置房总房价的50%。房屋的价值可以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贷款人承担。住宅安置房贷款最长不超过20年,非住宅安置房贷款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执行并给予一定优惠。

专项贷款申请由借款人提出,提供申请材料包括:《产权调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注明安置房屋的具体坐落地址);借款人夫妻双方(若有其他共同还贷人,还需提供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收入证明;借款人出具委托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登记委托书》;贷款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政策规定,借款人在未取得拆迁安置房权证之前,安置房房源提供人作为借款保证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抵押登记设立后,如借款人未按约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拆迁人和安置房房源提供人不承担借款人偿还所有贷款本息和回购抵押房产的责任。若因拆迁人或安置房房源提供人的原因造成拆迁安置房权证不能及时办妥的,则安置房房源提供人的担保责任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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