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为拆迁律师提醒您:打房屋拆迁官司 法律时效千万牢记!

2015-09-23 14:41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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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时机也就是法律上讲的时效问题,因为维权是根据法律和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的,因此,就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所以,对于房屋拆迁和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等维权案件,前列步就是要把握好办案时机。那么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什么时期才是较好时机呢?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给您解答。

房屋拆迁维权

1、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是在拆迁征收中为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掌握情报的基础。没有情报,这场维权之战不可能取胜,掌握了情报,才可以制定取胜负的战略。而政府信息公开恰恰是获取情报的途径,也就是胜利的前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较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征地拆迁维权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提醒您:因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的法律关系很复杂,较好是寻求熟知征收法律的律师进行咨询,只有这样才能搞清征地的内幕和补偿的依据、标准、程序等问题,如果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也能及时启动维权程序,掌握主动。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拆迁户既要紧抓机遇,也不可因征收方有过错而“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以免错失良机,使得维权陷入僵局,不利于案件的解决。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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