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晚报讯
旧城改造,一些居民的房子被拆迁后,需要用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这时,您就需要留心了,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如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拆迁补偿款的,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市民来电:我是拆迁户,国家补偿了60多万元,我用这笔钱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花费50余万元。我在缴纳契税时,是否有对应的具体政策?是如何执行的?
市长热线督办:接到市民电话后,市长热线前台工作人员从网上派电子工单到市地税局,要求向市民详细解释政策,回应市民诉求。
市地税局办理:已按照财税[2012]8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办理。
记者调查:据了解,该居民是拆迁户,国家补偿其60多万元,随后他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花费50余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工作人员称因其被拆迁房屋补偿款中部分为自建房屋补偿,只能对房产证上房屋面积对应的补偿款进行契税抵免。
税务部门表示,按照财税[2012]8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用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经市地税局调查核实,该居民的补偿款中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自建部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可认定为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为保障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征收方即拆迁户在取得补偿款(含附属构筑物补偿)后重新购房时,可依照财税[2012]8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办理。
居民如还有其它疑问,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就近前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0-2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市民评价:税务部门已帮我把问题处理好,表示满意。
记者张元媛 通讯员赵晨 王文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