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2014-05-27 16:22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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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房管拆[2003]30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评估单位:
  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高拆迁服务质量,增加拆迁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招投标、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本市房屋拆迁项目实施招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本市下列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拆迁居民户数在500户以上或者拆迁总费用在8000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本市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
  二、拆迁招标,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所列项目,拆迁居民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拆迁总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bjgtfgj .gov.cn)和《北京晚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参加投标的拆迁单位必须具备本市受托拆迁单位资质,并且资质等级符合招标项目规模的要求;参加投标的评估单位必须具备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五、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必须实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拆迁、评估相关行业的主任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主任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市国土房管局逐步建立全市拆迁招投标评标主任库。
  六、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拆迁、评估委托书面协议;拆迁、评估委托协议应当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七、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拆迁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八、拆迁招投标中涉及本通知未予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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