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者 可复估鉴定

2021-10-14 08:00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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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告别“一口价”

  为保证拆迁估价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允许被拆迁人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并可通过相应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

  据悉,新拆迁管理办法实行以后,被拆迁人如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有异议,可通过如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一是要求采取拆迁当事人抽签或投票等方式确定拆迁估价机构;二是要求估价机构将被拆迁人的名称、地址、估价方法和结果等内容进行公示,对拆迁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现场咨询和解释;三是要求估价机构在公示期满后,将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提供给委托人,委托人是拆迁人的,委托人还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报告;四是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进行复核(该机构收到书面申请5日内给予答复),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复估(该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五是拆迁当事人对复核、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意见、复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向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该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非住宅分三类估价

  新办法对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做了更详细规定。据了解,实践中,非住宅房屋因使用类型不同,其市场价值和经营效益差距较大,为更加合理地进行估价补偿。新办法规定,非住宅房屋应当按商业、工业、办公等不同类型分类估价。

  “住改非”补偿有了新标准

  “住改非”是指住宅房屋用作经营的情况。为使其补偿金额更为接近市场价值,新办法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做经营使用,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房屋用途和面积认定以产权证为准

  新办法对房屋用途和面积的认定,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为准;未标明的,以房屋权属档案记载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为准。公有租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租赁手续标明的为准;未标明的,以档案记载为准。租赁手续以及租赁档案均未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没有条件测量的,使用面积按照规定的换算系数换算为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需事先约定

  针对产权调换落实较难的实际情况,新办法从3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明确约定。即要求拆迁人在拆迁方案中明确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房源,确保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能够将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户型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二是保障就地产权调换。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拆迁范围内产权调换。三是可以协商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时,既可以通过评估,也可以通过与拆迁人协商确定所调换房屋价格。

  违法建筑、超期临建依法查处

  原拆迁办法对无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只强调不予补偿,但这些建筑如何处理未做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新办法规定,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由城市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擅自停止供应水电气

  新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当保证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完好,不得擅自损坏或者拆除,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否则,由拆迁人及时组织恢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确定临迁补助支付标准

  原办法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不支付临迁补助费。考虑到被拆迁人搬迁购房是被动的,即使得到货币补偿款后,通常不能立刻购房,往往需要临时寻找房屋进行过渡,所以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临迁补助和损失补助较为合理。为此,新拆迁办法规定,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并对因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6个月的损失补助。

  
装饰装修补偿可协商

  原办法中没有对房屋装饰装修给予补偿的具体规定,但房屋拆迁后,原装饰装修必然被拆除,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因此拆迁人应当对这部分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新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主要是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估价确定。

  
新办法不适用于老项目

  为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利益,新拆迁办法规定,在拆迁通告发布的拆迁范围和有效期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不得办理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同时也规定了各职能部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但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新办法也加大了对被拆迁人的保障力度。

  据了解,新办法不适用于老项目,只适用于新办法施行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此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仍按照原拆迁办法执行,其拆迁政策、补偿标准保持不变。

  另据了解,被拆迁居民可到各辖区内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反映拆迁信访诉求,对基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信访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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