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有关户口房产处置等问题

2014-05-15 11:3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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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范围确定后,有关管理部门接到区、县房地局关于拆迁范围的通知后,应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l)公安机关应暂停办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转退、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2)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暂停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依人民法院或者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3)规划、建设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4)工商管理机关应暂停办理营业执照。
 
暂停期限一般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报区、县房地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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