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有哪些纠纷不予受理

2014-06-11 19:19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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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了,因为在签完协议后将不能申请裁决。这是昨日省建设厅公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强调的7种不予受理情况之一,该《办法》将取代原《暂行办法》,并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

 

7种情况不予受理

 

《办法》强调,属于如下7种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按规定应当举行裁决受理前听证而未举行的;

 

6.申请人申请裁决时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又未按裁决机关要求补正材料的;

 

7.裁决机关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强制拆迁前应证据保全

 

《办法》指出, 拆迁裁决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裁决机关在所在市、县媒体上公告15日后视为送达。拆迁裁决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裁决机关提请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增加裁决调解环节

 

与原《暂行办法》较大不同的是,《办法》要求,裁决机关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加强裁决前、裁决后的协调和裁决中的调解;确实协调、调解不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办法》指出,裁决机关在收到拆迁项目首起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拆迁范围内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情况进行调查,并实地勘查拆迁情况,向申请人和有关的被拆迁人了解达不成协议的原因,做好调查记录。

 

裁决机关可以组织拆迁人与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进行协调。

 

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裁决机关可以在裁决的各阶段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双方自愿。经调解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终结裁决程序。

 

经调解确实无法达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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