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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维权改变拆迁方案 河北唐山企业拆迁维权

来源:创为律所 作者:拆迁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04
摘要:【案情陈述】 2010年5月末,河北省唐山市的李先生经营的一家塑业有限公司因本县建设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被划入拆迁范围。该公司位于所在镇中心,已经经营9年,以塑料周转箱、塑料托盘、给

【案情陈述】

2010年5月末,河北省唐山市的李先生经营的一家塑业有限公司因本县建设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被划入拆迁范围。该公司位于所在镇中心,已经经营9年,以塑料周转箱、塑料托盘、给水、排水管材、管件、桶制造销售为经营范围,占地15亩(早期由李先生向村委会租赁所得)。依据《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征用补偿价格评估结果明细》,经过评估塑业有限公司可获补偿总额约658万元,但距离李先生详细计算得出的“合理拆迁补偿较低值”1300万元相距甚远。于是,李先生决定依法维权!经网络查询和电话沟通他选择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的谢律师代理本案。

拆迁维权之路】

谢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写《律师函》致唐山市人民政府等五行政机关。函内剖析了拆迁项目属于集体土地上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之拆迁的本质,并进一步指出,依照法律规定,这类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与拆迁户自愿平等协商确定为根本原则。次日,县国土资源局向李先生作出了一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塑业有限公司为非法占地建成,应在限定期限内拆除,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占用的土地,并处人民币18.6万元的罚款。面对地方政府部门的选择性执法以及委托人的巨大精神压力,          

谢律师迅速采取了应对措施——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国土资源局向李先生作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谢律师在复议申请中驳斥了被复议行政行为的两项“软肋”:其一、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李先生系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租地建厂的行为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显属主体错误;其二、该处罚决定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同时,谢律师经过再一次的案件讨论后确定了化被动为主动的维权方略,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至县人民政府,请求公开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的立项行政许可文件以及征地批准文件。很快,信息公开申请便有了回音: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既没有立项批复文件,也没有征地批准文件。而此时,县供电局对李先生的塑业有限公司实施断电,并对李先生表示:为了配合拆迁工作,他们无能为力。此行为导致公司生产经营立时陷入瘫痪。律师依据新征收条例第27条写就《律师函》提交给县供电局,要求立即恢复供电,并依法赔偿李先生的塑业有限公司因停电造成的全部损失。7月初,当事人接到通知:当地政府停止对其塑业有限公司的征收拆迁。

【拆迁律师评述】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集体土地拆迁案件不断增多,但我国并没有独立的、体系的集体土地拆迁法律规范。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的通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拆迁人应当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严格依照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进行。但是基本法律的缺失必然导致违法行为的猖獗,政策性的文件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以至于被拆迁方等众多弱势群体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此时法律就成为他们更好的倚靠,只有通过法律程序去震慑违法行为,逐个击破,才能较终实现对等地位,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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