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保禁养和养殖场拆迁问题,农业部终于正式回应了!

2017-11-21 10:17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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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意见》提出实现“三大目标”,即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2017年6月14日,农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当前畜牧养殖环保措施、粪污处理、禁养关拆猪场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官方回应。

  保养殖户利益:禁养拆迁要给予补偿,搬迁应协助落实养殖用地。

  环保凸显问题: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产业发展和养殖户的收益。例如,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或者采取一禁了之、一拆了之的简单化方式,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建设无猪县”的口号。没有很好地统筹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的关系,导致部分养殖场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由此可见,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养殖场禁养拆迁,应当给予养殖场合理的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最低是重建成本价),停产停业的损失,合理的搬迁费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意: 拆迁方以违建之名进行拆迁是其惯用伎俩,拆迁方常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

  因为环境污染养殖场的拆迁大家要尤其注意以下几点补偿:

  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养殖场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一般指的是养殖场等相关厂房建筑物的补偿。

  3、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也有两种情况,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例如:养殖设施、养殖工具、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用电用水和环评的处理设施,都属于补偿范围;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4、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就是从拆迁开始到你搬到另外一个地方再恢复生产这段时间,因拆迁造成养殖场无法持续经营而带来的营业损失补偿,

  正常经济损失:一般按月给,总计给六个月,这部分补偿一般会要求你提供营业流水、资产负债表等,这些提供了后可由评估确定。

  物品经济损失:这个部分的经济损失一般是出现在被拆迁人在得知拆迁搬迁公告后,被拆迁人在紧急处理所养殖的因为拆迁而导致快速处理导致养殖物出现的低价处理的折损。

  违约经济损失:违约经济损失一般说来源于被拆迁人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条款,犹豫拆迁原因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出现的违约责任而需要赔付的经济损失。

  违法强拆经济损失: 在“一拆了之”的拆迁之势下,有时会出现有拆迁方罔顾拆迁的法律法规借口以“违建”、“环境污染严重”等不符合被拆迁人实际情况的理由强制拆除,那么被拆迁人就可以追究违法强拆的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违法逼迁经济损失: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方为了加速自己的拆迁效率会对拆迁方违法逼迁,例如:采取停水停电等手段,如果因此而导致养殖场出现的严重损失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大家注意,因为环境污染的拆迁一定要走正规化:不该禁养的不能禁,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一个养殖场的经营总是灌注了经营者的巨大心血和努力,而一次不合法的拆迁就可以彻彻底底的毁掉一个经营者的一生,所以创为律师提醒大家在面临环保的时候一定要保守好自己的权益。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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