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和法官一同作为被征收人,拆迁补偿待遇一

2018-12-04 10:31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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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答应的是2007年拆,第二年就能回迁,没想到一直拖了快12年,为了这事儿,他们跑断了腿,可没人能说清为什么没法回迁。

  “拆了以后谁知道这事迟迟一直没建上,一直推了12年,现在怎么办都不知道。原先他们都去找到县委,县委说你们去信访办,信访办说你上建设局,建设局说你们上拆迁办。到了拆迁办,拆迁办说回去等着去吧。”

  “年年就这么催人家,找几次政府也不管用,原本坐收房租,如今出来打工。”

  据当地拆迁办统计,此商场区块2007年6月开始拆迁,当年拆迁户共有207户,其中平房区块186户都已经在第二年回迁,只剩下商场的21户没有着落。其中,10户已经拆迁,11户还在坚持。

  由于拆迁后的商场无人管理,当初积极响应拆迁商户们的店铺,已经成了垃圾堆。为什么一个项目近12年都没能拆掉?开发商说,因为这其中的大钉子户之前是当地“刑警大队队长和法院副院长”,他们提出了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谁也不肯拆,拆迁拖了12年。

  谈到自己被拆除的商铺,此前接受拆迁的商户李立梅说,她家的主要收入就是靠出租商铺赚钱,如今多少年了,都没有任何收入,过的很艰难,十多年来都没有什么补偿,自己60多岁,只好出来打工为生。李立梅说,她的店铺原来是70多平米,如果它不拆迁,现在每年怎么也能租20万左右。现在冬天不供水,没有电,实在是冻的没办法,没招了,只好把店面停掉。到现在,这个房子迟迟没有着落,也没有一分钱的补偿,他们没办法,只能出来打工。她说,没有别的要求,就是想赶紧回家,回去最起码能有合理的收入。

  除了钉子户外,开发商和当地住建部门,关于谁来拆迁、谁负责的问题,一直僵持不下,政府认为当初给开发商的政策太优惠了,想撤回,开发商认为政府不能撤回当初的政策,目前拆迁项目正在积极推进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回迁难”的现象呢?为什么有些被拆迁户在原地“钉”了十二年却依旧没有出现“拆迁管事”来谈判协商?创为律师将针对以上内容给大家聊一聊关于征地拆迁中如何更便捷的实现自己的拆迁补偿。

  一、相应的准备工作不能少。

  大家常常觉得补偿较低,不知道什么样的补偿标准是合理的补偿标准,今天创为律师就给大家唠唠补偿标准怎样衡量的问题。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因此,对于周边商品房的价格了解是知道自己的房屋价值的参考基数,但是参考这个价格判断,只是来考量补偿的合理性,而并不是必须按照相应数值的高低比例进行操作。

  二、拆迁协商也要注意关键点。

  一些拆迁户和政府工作人员协商时情绪激动,这对拆迁补偿是无益的,因为激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要把自己的房子的价值计算好,把相关法律掌握好,做到心中有数,如对方诚心协商可以协商价格,若对方根本无意协商可则以法律说话。

  还有一点创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谈补偿时也尽量不要报出自己的底价,更不要报价过高,要先听对方给予的补偿,这样还有协商的余地。

  三、拆迁必须要有补偿。

  每个人的所有房屋都属于私人财产,且神圣不可侵犯。如果要被征收就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政府在为公共利益进行拆迁时,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

  请大家一定注意先补偿后搬迁的这一顺序,不要最终搞得自己房财两空。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  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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